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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创业板公司争夺发明专利申请权 最高院终审判决警醒上市公司规范人才引入

《中报资讯》消息    近日,理邦仪器(300206)和万孚生物(300482)前后发布公告披露了。最高院对双方4件专利申请纠纷的终审判决,理邦仪器获胜。《中报资讯》研究发现,该事件自2017年11月份起诉至今,已经过去3年时间里,双方由于人才引入和职务发明导致对簿公堂,诉讼背后暴露的内控管理和人才引入机制问题值得一些企业思考。
 
万孚生物披露上述事项较晚,该公司称不影响公司的业务运营。2021年1月6日,万孚生物公告称,关注到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理邦仪器”)于2021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万孚生物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已收到法院关于4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判决书。
 
万孚生物表示,本次案件仅为专利申请权纠纷,尚不涉及专利归属。万孚生物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未被法院采纳。对法院有关判决,公司再次感到非常遗憾。尽管如此,万孚生物依然尊重法院的相关判决。
 
《中报资讯》注意到,理邦仪器的公告披露日期也是在2021年1月6日,不过从万孚生物的公告表述来看,理邦仪器的公告时间应该较早。
 
理邦仪器在公告中披露称,2017年11月17日,该公司与万孚生物、自然人王继华、赖远强、杨斌之间围绕4件专利申请(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申请权纠纷,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4个诉讼案件,一审案号分别为(2017)粤73民初4400、4401、4402、4425号。
 
2019年9月9日,理邦仪器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述4个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均认定上述4件涉案专利属于赖远强、杨斌在从理邦仪器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理邦仪器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理邦仪器,万孚生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此后,万孚生物不服上述4案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分别为(2019)最高法知民终799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00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38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90号。
 
近日,理邦仪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4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均判决驳回万孚生物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据披露,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做了如下认定,杨斌、赖远强自理邦仪器离职,入职万孚生物,对涉案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属于涉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发明创造与该两人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符合确认涉案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因此最高院依法确认涉案发明创造是理邦仪器的职务发明,涉案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理邦仪器,万孚生物上诉主张涉案发明创造申请权应当归万孚生物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万孚生物在杨斌、赖远强加入该公司之前并没有涉案发明创造技术领域的相关发明创造,也没有确定的相关研发团队。对于发明创造的研发而言,一个好的技术构思对最终技术方案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相关研发时,基于技术认知和专业素养获得新的研发构思,在离职后进一步研发取得成果的现象比较普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归属原单位所有的规定,充分考虑技术研发具有的连续性特点,评估了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产生的研发构思进行后续发明创造的情况,是一方面支持人员正常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权,另一方面保证原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立法选择。该案件属于员工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依法应当属于原单位所有。
 
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万孚生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万孚生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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