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资讯(文/李佳琪) 资本市场明星、中国制造业领军人物、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因在股东会上提前披露公司业绩信息,被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2月1日,广东证监局披露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关于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落款日期为1月31日。
警示函信息显示,董明珠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董明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广东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董明珠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要知道,董明珠作为格力的领导者,历来以强势果敢的行事作风和敢于直言的性格备受资本市场关注,同时她为格力代言、为中国制造代言的形象深入人心。在上述的年度股东会上的发言更是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其实,一些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等负责人在股东会上经意或不经意地透露公司未披露信息,是常有的事,笔者也市场见到此类事情的发生。但是,这次董明珠的披露似乎因为受到广泛关注而有所不同,至少在形式上确实存在披露违规。
不过我们注意到两个细节,一是董明珠透露公司业绩信息、信息传出来已经是在收盘后了,对公司股价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提前泄露信息干扰市场的情形。二是,当天晚间格力电器及时披露了2018年公司的业绩信息预告,一般公司此类信息披露也是在收盘后披露,而这期间可能存在与监管员沟通、提交信息后等待交易所或法披媒体披露而导致时间之后,但信息本身应该是已经确认好的。
你说董小姐是否有点冤呢?
但不管怎样,董明珠确实在时间上早于法定渠道提前披露了信息。如果她不是资本市场明星,或许就没有“警示函”这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