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资讯》文/赵哲伦11月7日,力帆股份(601777)披露称新增3宗诉讼案件,公司涉诉总金额达到8.07亿元。
《中报资讯》汇总发现,力帆股份此前的一宗诉讼已经一审作出判决,本次新增3宗诉讼。
该公司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临2019-087号),截止目前,有一个案件一审已开庭并判决,此诉讼为合同纠纷,原告: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诉金额2,688.43万元,一审已判决并于2019年10月收到判决书
根据力帆股份本次披露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该公司累计涉案的金额80,746.06万元,但该金额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至于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公司称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大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本次披露的新增诉讼3宗,涉及总金额28,570.21元。具体情况如下:
第1宗案件:清偿涉及力帆旗下公司及知名企业家尹明善先生本人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2019)渝01民初1121号)
1、案件当事人原告方: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方: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润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尹明善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债权本金353,704,469.67元,并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353,704,469.6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鉴定费、执行费等费用;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重庆润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房产证号:103房地证2015字第27754号)、8号(房产证号:103房地证2015字第27802号)办公用房、8号附1号(房产证号:103房地证2015字第52176号)停车用房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决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尹明善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第2宗: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渝01民初944号]
1、案件当事人原告方: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8-003的《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及残值转让费共计人民币83,466,766.64元(其中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83,466,666.64元,残值转让费人民币1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以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延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为人民币324,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000.00元,抵扣原告已经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200,000.00元后,实际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800,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60,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上述请求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第3宗: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渝01民初478号]
1、案件当事人原告方:重庆两江机器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方: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概述及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租金人民币69,622,712.53元(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
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照未付租金的每日万分之八给付原告违约金。截止2019年6月4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580,491.48元;
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给付保全担保的保险费;
4、请求判令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本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并下发了一审判决书,目前该案件处于上诉期,公司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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