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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ST锦港退市:终结26年资本路 处罚39人 罚款5060万元 刘辉另案处理 李挺10年证券禁入

《中报资讯》消息 锦州港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中国资本市场走过26个春秋之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90/900952,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本文简称“*ST锦港或锦州港)迎来强制退市一幕。

 

2025529日,*ST锦港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报资讯》对锦州港退市情况进行了研究,这家公司于199969日首发上市,2025530日停牌,进入退市程序。在刘辉的操作下,2名股东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2016年至2023年进行了长达8个年度的年报虚假记载,持股信息披露违法,两年一期虚增利润1.2亿元。

 

中国证监会和辽宁证监局对锦州港违法情况进行了查证、认定并做出了处罚决定,39人被处罚,包括锦州港、2名法人股东和36名董监高人员,对相关责任主体处以罚款合计5060万元,背后的资本大佬刘辉另案处理,李挺10年证券市场禁入。

 

【锦州港退市深度解析之一】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两年一期虚增利润1.2亿元

 

2025529日,*ST锦港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认定2022年至2024年,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2年虚增利润3,610.4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2.46%;2023年虚增利润6,808.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5.96%;2024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1,537.7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2.05%

 

据《中报资讯》计算,*ST锦港虚增利润合计11956.98万元,即1.20亿元。

 

2024111日,*ST锦港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及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ST锦港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该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项、第9.5.2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该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锦州港退市深度解析之二】

 

5月30日停牌:进入退市程序

 

退市安排:15个交易日内上市委审议是否退市+5个交易日后复牌+15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5个交易日之内摘牌。

 

529日晚间,*ST锦港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530日起停牌。

 

终止上市决定的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8条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股票复牌及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若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锦州港退市深度解析之三】

 

两股东被罚1200万元:隐瞒一致行动关系导致8年年报“虚假记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ST锦港两名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被证监局查实两项违法事实: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8个年度年报虚假记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ST锦港披露的《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5529日,持股5%以上的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西藏天圣),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两名股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12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328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2016328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2013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2016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年至2024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排。

 

综上,自20163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同受刘辉控制。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2016年3月28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违法事实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3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22%。自202261日至2022718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20,440,000股,达到总股本1.02%。至2023727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34,573,000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1.73%。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刘辉将另案处理。

 

两股东被罚款合计120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辽宁证监局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及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00万元。

 

针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持股变动信息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辽宁证监局决定:

 

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00万元。

 

综上,对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对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600万元。

 

据《中报资讯》计算,罚款合计1200万元。

 

【锦州港退市深度解析之四】

 

锦州港和11人被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860万元,时任财务总监李挺10年证券市场禁入

 

20255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情进行了详细披露,对12个处罚对象进行处罚,包括锦州港和11名时任董监高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对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锦州港及11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2,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如上所述虚增利润合计1.20亿元)。

 

3,锦州港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其中,锦州港2022年关联交易发生额321,841.78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47.63%;2023年关联交易发生额566,063.07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82.73%;2024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688,411.65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21.86%;2024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100,652.84万元。锦州港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据此,辽宁证监局认为:

 

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锦州港《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职工董事丁金辉、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桂萍、时任副总经理曹成、苑志刚、宁鸿鹏、刘福金、李志超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就锦州港2022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时任董事长徐健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2024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挺、时任董事长尹世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张文博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系锦州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辽宁证监局对锦州港及11名人员的违法情形进行了认定、逐项处罚、罚款,时任财务总监李挺10年证券市场禁入。(详细认定和处罚情况参照公告网址: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stockCode=600190&announcementId=1223721673&orgId=gssh0600190&announcementTime=2025-05-30

 

综合处罚情况如下: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挺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三、对尹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

四、对张文博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五、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丁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苑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对李桂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一、对刘福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十二、对李志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据《中报资讯》计算,上述罚款合计3860万元。

 

李挺作为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参与实施财务造假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李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锦州港退市深度解析之五】

 

25名时任董监高: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锦州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分别于20241031日、2025529日对锦州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5529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锦州港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25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锦州港这25名时任董监高分别是: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

 

锦州港25名时任董监高,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锦州港上述部分或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锦州港25名时任董监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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