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资讯》消息近日盛运环保连续发布公告,提示退市风险,因23项判决不执行被列失信执行人,新增诉讼2起,同时债权人积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而减免2500余万元债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连续3年亏损将被直接退市。通过研究定期报告,《中报资讯》发现盛运环保已经连续2年亏损,2019年全年仍是亏损趋势。2017年,盛运环保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3.18亿元,2018年亏损31.13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亏损5.52元。
截止2019年9月30日,盛运环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16.34亿元,经营性占用资金4.84亿元,合计21.18亿元。
12月20日,盛运环保称收到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签署的《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同意减免对公司债务的50%,合计2542.943万元。至此,债权人同意减免对该公司债务累计合计13268.04万元。
相对巨额债务和相关方占款来讲,债务减免多少有点“杯水车薪”的味道。而盛运环保及其子公司再次增加2起诉讼,均为安徽国元融资租赁起诉盛运环保子公司所涉租金等合作事项,原告请求偿付总金额1.3亿元左右。
案件一中原告请求判令支付8618万元。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为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乌兰察布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价款合计73,875,875.3元,其中包括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99,767,085元,逾期利息2,707,772元(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时止),及留购价款1,000元并扣除保证金28,600,000元;判令被告新疆开源公司在15日内向原告开具89,237,115.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新疆开源公司超出期限未开票,被告乌兰察布公司、盛运环保、新疆开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308,567.65元;判令被告乌兰察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判令被告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新疆开源公司、淮安中科公司对乌兰察布公司的上述全部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诉讼费用、经济损失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润疆公司持有的新疆开源公司52,000,000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原告对被告新疆开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抵押设备清单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享有对上述抵押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案件二原告请求判令支付5022万元。原告安徽国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为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润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宁阳盛运环保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及留购价款合计44,104,252元,其中包括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59,458,487元,逾期利息2,644,765元(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至付清款时止),及留购价款1,000元,并扣除保证金18,000,000元;判令被告新疆开源公司在15日内向原告开具44,332,750.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新疆开源公司超出期限未开票,被告乌兰察布公司、盛运环保、新疆开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114,862.07元;判令被告乌兰察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判令被告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公司、开晓胜、赵胜兰、新疆开源公司、淮安中科公司对宁阳盛运公司的上述全部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诉讼费用、经济损失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全部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润疆公司持有的新疆开源公司48,000,0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享有对上述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判令原告对被告新疆开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抵押设备清单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享有对上述抵押设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12月20日,盛运环保还通过查询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主动披露23项诉讼判决未执行或被强制执行事项,该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科院下属相关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事方包括盛运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15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桐城市辉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451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桐城市辉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桐城市辉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4,073.00元,申请执行费411.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332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449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浙江亿化橡胶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4,530.80元,申请执行费268.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04执181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盛运科技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881执1682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4,780.00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法院于2019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盛运科技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31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70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91,466元,申请执行费4,272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80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浙江东杰冷却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9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浙江东杰冷却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65,000.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808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163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89,643.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59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314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59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395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81,600元,申请执行费4,124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645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239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汉中特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及利息。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168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81民初483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29,652.50元,申请执行费3,345.00元。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655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杨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桐劳仲字第8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杨军支付执行款及利息。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715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南京飞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3013号法律文书,应支付南京飞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2019)皖0881执2672号案件、(2019)皖0881执2673号案件、(2019)皖0881执2674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与张伟、张周品、寇明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桐劳人仲裁字第84号、第82号、第8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向张伟、张周品、寇明辉支付执行款及利息。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697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轩瑞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82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102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1376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171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静微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205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特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因(2019)浙0102执2435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与骆天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117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7070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栅之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环保工程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2019)皖0111执5416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核查,上述案件系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合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环保工程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