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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海越重大诉讼调解结案 补偿款将削减2025年利润1.25亿元

《中报资讯》消息 退市海越(600387.SH)重大诉讼已经调解,案件涉案金额1.91亿元,但和解需要补偿款将减少该公司2025年利润1.25亿元。

 

据退市海越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海越能源”“退市海越”)为被告1;诸暨海越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海越”)为被告2;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都石油”)为第三人。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站公司”)为原告。涉案金额:人民币190,509,850.23元。预计本事项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约1.25亿元。

 

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1日,退市海越、诸暨海越因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油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合计190,509,850.23元(其中2018年至2021年2月期间,二被告以关联交易方式造成第三人损失为166,254,693.81元,该部分损失对应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2023年11月10日为24,255,156.42元,2023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赔偿日止的利息损失继续以166,254,693.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判令被告2在诉讼请求1项下8,527,367.75元范围内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2021年1月至2月期间,二被告以关联交易方式造成第三人损失为7,752,731.78元,该部分损失对应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2023年11月10日为774,635.97元,2023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赔偿日止的利息损失继续以7,752,731.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判令第三人承担原告因本案已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5年6月29日,退市海越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调解协议>暨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就上述案件与油站公司签订《协议书》《调解协议》《担保合同》。

 

根据协议,涉及2024年12月31日之前所涉公司分红补偿款事项由三方签署的协议约定。截至公告披露日,退市海越已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琼96民初230号]。

 

《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2,500万元,上述补偿款自调解书签署之日起按年化2%利率计算,由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根据《主协议》,上述款项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七年内分七期完成补偿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根据《主协议》,七年内每期先以公司让渡对越都石油的部分分红金额实现,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具体为:

1.第一期:应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2.第二期:应付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3.第三期:应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在202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4.第四期:应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在202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5.第五期:应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在203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6.第六期:应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在203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7.第七期:应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

 

三、如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原告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补偿款本息;

 

四、原告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96,849.25元,减半收取498,424.63元,由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原告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诸暨海越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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