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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岭南重大诉讼涉案2.08亿元

《中报资讯》消息 7月5日,ST岭南(002717.SZ)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该公司近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起诉材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或“原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821.67万元(诉讼金额暂计至2025年6月4日);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诉讼事实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15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下称“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1500万元,专项用于连平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借款期限180个月(2019年11月11日至2034年11月10日),年利率4.9%,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分期偿还本金,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按年利率加收50%罚息,对未付利息按年利率计收复利,因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手段实现债权的,还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补充协议(一)》及《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告向中国人民银行成功申请用于支持特定领域开发建设的抵押补充贷款(下称“PSL专项贷款”)供被告一作贷款资金使用时,借款年利率变更为4.545%;依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要求,将利率调整为五年期LPR加5个基点(BP)。

 

2019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同意为被告一向原告办理的水利建设项目(下称“案涉PPP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本金5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原告依据上述合同,于2019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依约分七笔发放贷款共计23578万元。根据连平县财政局2022年3月下发的《关于暂停实施全县PPP项目与国企融资项目的通知》,本项目已进入政策性暂停实施阶段。基于该行政指令的约束性效力,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7月31日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适用于借款人不再提款情形)(2020年)》,约定:由于案涉PPP项目改政府直投,被告一不再需要资金,对案涉《借款合同》未提款部分中金额27922万元不再提款。

 

2024年8月6日,被告一以未收到应收账款、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向原告申请变更还款计划,双方据此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由原“按季结息”调整为“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年12月20日,且双方重新确定分期还款金额及时间节点。

 

被告一违反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时于2024年12月20日向原告支付借期利息4571400元,被告一上述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案涉借款,要求被告一归还案涉借款本息。

 

关于原告诉请就《连平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所涉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为确保被告一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1月11日(即案涉《借款合同》签订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享有的案涉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原告已于2019年11月19日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岭南水务(连平)有限公司出具同意质押决议文件,同意将未来15年(2019-2024年《连平县PPP模式整县推进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PPP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农发银行。

 

案涉PPP项目停工的直接原因系项目甲方单方指令所致,被告一履约行为无过错且符合技术规范,故项目停滞过错不可归责于被告一,被告一已完整履行告知义务并提交完工部分证明文件,且目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项目已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其拒付行为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甲方怠于向被告一支付可行性服务费及运营维护费用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应收账款质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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